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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介绍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

     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

基于拯救企业的需要,重整制度有必要采取一些保护性措施,来维护企业的继续营业。而这些保护性措施所针对的,

首先是来自债权人的"攻击",即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例如,追索债务的诉讼和强制执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对担保物的处分权,以及其他单独索取清偿支付和单独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的行为。

其次,保护性措施还要针对企业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从事营业所面临的困难。

所以,重整制度对债务人企业的营业保护,不仅需要有程序法上的安排,还要有实体法上的措施。如果说,通过重整实现企业拯救的一个关键是维持生产经营,那么,可以说,设立强有力的保护性措施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重整制度的至关重要的环节。而设立一套强有力的保护性措施,则离不开一系列的实体法规定。

因此,重整立法必须突破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截然分立、不可混合的教条和偏见,本着重实际、讲实效的务实精神,把各种有用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冶于一炉,融为一体,使之能够适应现实需要,解决实际问题。 

      重整包含了对多种法律关系的调整。

中主要有:

(1)债权关系;

(2)物权关系;

(3)投资关系;

(5)税收关系。

     此外,重整还可能涉及到某些经济行政关系,如商业登记、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等等。由于多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形成了多种当事人介入重整程序的局面。实践中,主要当事人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资人)和企业员工。重整是引起上述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概括的法律事实,其中包括了一系列的行为和事件。这里所说的事件,最常见的就是程序上的事件,如重整的开始,终止或终结。这些程序事件的发生,总是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产生一定的效果。例如,重整开始后,债权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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